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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内蒙古自治区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发布
2025-02-13 15:30:31管理员

近日,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正式发布《内蒙古自治区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旨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(包括公共数据)的流通交易活动及其监管,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,保障数据安全,保护数据要素权益。

· 政策速览 ·

《办法》分七章四十条,旨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(包括公共数据)的流通交易活动,保护数据要素权益,保障数据安全,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。

《办法》提出了数据流通交易的基本原则,明确了交易标的、交易场所、交易主体、交易行为以及安全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。重点在于建立规范的数据交易流程,确保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,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。

其中提到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,明确数据交易主体、交易标的、交易流程、交易安全、交易行为管理、交易异常处理、交易纠纷处理及交易结算等内容。交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,应当报自治区主管部门核查备案,并及时在数据交易场所网站对外公布。

在交易过程中,《办法》规定数据交易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申请交易标的登记时,鼓励其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。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完善数据交易标的登记规则,对数据交易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,对通过审核的数据交易标的出具登记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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